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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索利特公司与张录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录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77-2号原告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山,男,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舰,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张录成,男,生于1973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现租住于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录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原告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给被告张录成的执行款250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山东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给被告张录成的执行款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期间请暂停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业友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