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宗干与蔡同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干,蔡同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刘宗干,居民。被申请人蔡同举,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宗干诉被申请人蔡同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宗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同举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宗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同举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永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