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8-1号 申请人湖北森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森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湖北森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阳关大道900米处。法定代表人刘昌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徽路丽景碧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法定代表人张东旭,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交投襄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尚未支取的工程款金额在2047000元内(含2047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予以了扣留。申请人湖北森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扣留,经审查,申请人湖北森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交投襄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尚未支取的工程款金额在2047000元内(含2047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的扣留。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