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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月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163号罪犯何月海,男,现年27岁,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8年9月26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隆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何月海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宣判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以(2008)保中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罪犯何月海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28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何月海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月海获减刑后,能够继续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12月考核累计余分为47.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月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月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张家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