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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皇执字第1618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崔沈林与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芳,崔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皇执字第1618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玉芳。申请执行人崔沈林。本院在执行崔沈林与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玉芳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孙玉芳称,因本人患病,要求法院在执行中每月返还其生活费1200元。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每月3100元)并每月返给被执行人500元作为生活费。2012年12月,因被执行人患脑出血,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返给被执行人孙玉芳生活费800元履行至今。本院认为,本院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工资的执行行为及保留其生活费的数额符合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法律规定及沈阳市人均生活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玉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姜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