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17
案件名称
李凤岚、潘玉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凤岚;潘玉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岚,女,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潘玉兰,女,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岚与被执行人潘玉兰合同诈骗罪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人民币109534.5元。现因被执行人经查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届时,已执行部分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毛 涛代理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