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继洪、徐大来等与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继洪,徐大来,倪洪娇,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韩继洪。申请人徐大来。申请人倪洪娇。被申请人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韩继洪、徐大来、倪洪娇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韩祖虎(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继洪、徐大来、倪洪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担保人韩祖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今城(东城明珠)8栋2单元8层803号还建房屋一套。申请人韩继洪、徐大来、倪洪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