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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桂梅与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桂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电力特色基地。法定代表人饶仕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梅诉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对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梅提出撤回本案对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梅撤回本案对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400元,由原告桂梅负担。审判员  缪志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