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与戴云娣、张国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戴云娣,张国忠,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惠州泰云雅丽塑胶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俞旭龙。被执行人戴云娣。被执行人张国忠。被执行人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戴云娣。被执行人惠州泰云雅丽塑胶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戴云娣。本院在执行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与戴云娣、张国忠、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惠州泰云雅丽塑胶工艺有限公司(2015)金义执民字第63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6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亦伟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