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泽芬与被执行人安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樊泽芬,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安成学,男,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樊泽芬与被执行人安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