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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永冬与王生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冬,王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6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冬,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王生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永冬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后申请人王永冬与被执行人王生平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生平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王永冬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申请人王永冬自愿放弃借款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剩余欠款本金7万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王生平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