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金明观与翁春雷、吴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观,翁春雷,吴林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金明观。委托代理人陈振豫,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春雷。被告吴林妹。原告金明观与被告翁春雷、吴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向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明观委托代理人陈振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春雷、吴林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明观诉称,2013年4月5日前,被告翁春雷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3年4月5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借款530000元。2013年4月5日,被告翁春雷承诺:一、一星期内,尽量先归还100000元;二、2013年10月1日前,再归还100000元;三、余下款项,用政府安排的安置房抵偿;四、如违背以上承诺,愿以法律允许的最高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2013年4月6日,被告翁春雷母亲吴林妹承诺:愿对被告翁春雷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逾期还款,愿用本人名下安置房作价抵偿,还清债务。因两被告未还借款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法院判决被告翁春雷归还原告借款530000元,被告吴林妹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决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翁春雷、吴林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被告翁春雷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截止到2013年4月5日,本人共结欠金明观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元),现承诺如下:一、1星期内,尽量先归还拾万元整;二、今年10月1日前,再归还拾万元整;三、余下款项,用政府安排的安置房抵偿;四、如违背以上承诺,愿以法律允许的最高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愿意承担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承诺人:翁春雷2013年4月5日××。”2013年4月6日,被告吴林妹在上述《承诺书》同一纸张的下部注明:“本人作为翁春雷的母亲,原对翁春雷欠金明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归款,愿用本人名下的安置房作价抵偿,归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人:吴林妹××,2013年4月6日。”庭审中,原告称在被告多次借后才出具了《承诺书》,多次借款以现金和转帐的方式交付,因时间久,具体现金或转帐的情况无法证实。因催讨借款不还而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承诺书》原件、庭审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金明观提供了由被告翁春雷出具的《承诺书》,可证实原告金明观与被告翁春雷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翁春雷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是引起本案诉争的原因,本案责任在被告翁春雷,对原告金明观起诉被告翁春雷要求归还借款5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林妹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对上述被告翁春雷欠原告的借款5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吴林妹自愿对被告翁春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的由被告翁春雷与被告吴林妹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翁春雷、吴林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春雷应归还原告金明观借款5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吴林妹对被告翁春雷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翁春雷、吴林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滕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