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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间,接受同案人黄某招(在逃)的雇请,充当黄某招开设的“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网站的代理,负责结算输赢和投注数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开设了四个“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网站给同案罪犯卢某鸿(己判刑),由卢某鸿接受陈某聪、胡某勇等人的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2、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罪犯卢某鸿、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密谋合伙充当“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黄某某占利润一成。从2014年6月27日开始,至2014年7月9日止,被告人黄某某向林某开出“世界杯”足球赛赌博网站,转给卢某鸿,由卢某鸿接受陈某聪、胡某勇等人的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7000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间,接受同案人黄某招(在逃)的雇请,许诺以每盈利10000元给1000元的报酬,充当黄某招开设的“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网站的代理,负责结算输赢和投注数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开设了四个“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网站给同案罪犯卢某鸿(己判刑),由卢某鸿接受陈某聪、胡某勇等人的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密谋充当“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黄某某占获取利润的一成(100元得10元)。2014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林某开出“世界杯”足球赛赌博网站,转给卢某鸿(己判刑),由卢某鸿接受陈某聪、胡某勇等人的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7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9日22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某某镇某某酒店有住客涉嫌参与网络赌博。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7月10日凌晨3时40分对某某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涉嫌利用“世界杯”足球赛进行网络赌博的卢某鸿。经查,2014年6月13日至今,卢某鸿与黄某某、某波合伙在赌博网站担任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决定对卢某鸿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手机微信照片证实:2014年7月10日3时40分,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警,经对陆丰市某某镇某某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参与网络赌博(赌球)的卢某鸿及其随身所带的手机。经初查,卢某鸿现场被查扣两部手机有参与网络赌博。3、广州市公安局抓获经过:2014年7月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陆丰市某某镇某某酒店涉嫌赌博罪被网上追逃。2014年10月12日20时张某某入住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宾馆被民警抓获。4、深圳市公安局抓获经过:2014年9月22日20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来我所报称:其听说在被陆丰市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遂来我所核实情况。经查询: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5、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说明:我单位经办案件“卢某鸿等开设赌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卢某鸿在手机微信中通话聊天内容,己提取涉案内容录入内存卡。6、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张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黄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8、同案人林某供述:我在2014年6月中旬与黄某某见面后,6月底黄某某回到陆丰,与卢某鸿见了面。我与他们约定,我占球盘赌博三成,黄某某占两成,卢某鸿占五成,我不理他们如何操作,只在网上赌球盘口查账,我与黄某某结账,过10000元结账,卢某鸿的事只由黄某某去理,卢某鸿在开后不久就被抓获了,我至今还未与黄某某结账。我和黄某某开出给卢某鸿的赌球盘口赌了多少场我不知道,参赌投注总额约为20000元左右。9、罪犯卢某鸿供述:我是从今年6月份世界杯球赛一开始(6月13日)就与陆丰人“某波”、黄某某合伙开设赌博(球赛)代理盘口,上级庄家占三成,我们三个人占七成,其中我占四成,“某波”、黄某某两人占三成。我这边的代理盘口日赌额上限五万元(人民币),网址“ag.hg0088.com”,账号“kaihong11”,密码“aaa222”。我的代理盘口只有我一个人在操盘,我开了三个会员盘口给陈某聪(“聪仔”)、“阿蕉”、郑某龙,自己也开了一个会员盘口供自己赌球,每个会员盘口上限额五千元。至今我已在该代理盘口赌输约六万元。我还从陆丰人黄某招开了另外一个代理盘口,因我在该代理盘口赌输了三万多元(所欠钱还未还黄某招),所以被黄某招停了该代理盘。黄某招所开给我的代理盘口,网址“hgXXXX.com”,会员账号“czbXXX1”、“czbXXX2”、“czbXXX3”,密码均为“aaaXXX”,每个会员盘口上限额五千元,有时不够赌,就上调为六千元。我所经营的这个代理盘口,大部分是银行转账结账,小部分是现金结账。我用以经营赌球的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62XXXXXXXXXXXXXX54”。我们是每个星期一结账的,我是与“某波”结账的,转账是与黄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2XXXXXXXXXXXXXX11”结账的。我的卡上现在已没钱了,全部赌输了。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30张辨认相片(一)进行辨认,指认15号就是在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场的黄某某。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60张辨认相片(二)进行辨认,指认60号就是在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场的张某某。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6月初,我认识卢某鸿一个星期后,我因家里有事回到陆丰市某某镇,晚上没事就到黄某招在某某酒店开的客房聊天。在聊天时,黄某招叫我帮他打理巴西世界杯赌博盘口的事,他付给我薪酬,许诺每盈利10000元,就给我1000元的报酬,我当时答应了他,当时卢某鸿也在现场。黄某招与卢某鸿是合伙做球的(赌博),黄某招占四成,卢某鸿占两成,庄家占四成,代理盘口是黄某招从一个陆丰人开出来的。巴西世界杯开赛后第二个星期,我开始替黄某招帮忙打理赌博盘口的事。我在6月19日晚发了第一个会员盘口(会员czbxxx1密码aaaxxx)给卢某鸿,21日发了第二个会员盘口(会员czbxxx2密码aaaxxx),23日发了第三个会员盘口(会员czbxxx3密码aaaxxx),会员盘信用度上限为5000元,退水情况我不清楚,我只负责报输赢、结赌数,钱额结账是黄某招与卢某鸿结的帐,具体我不清楚。我除了用手机信息与卢某鸿通话赌球情况,我也有在微信中与卢某鸿通话。我有在微信中发赌球的信息给卢某鸿。黄某招给了我2000元报酬。7月初,我回到陆丰某某镇,又替黄某招帮忙打理赌博盘口的事,7月9日晚卢某鸿被公安抓进去了。因为害怕,就没再替黄某招打理赌博盘口了,我回深圳做生意了。在我从黄某招开得的盘口共4个,总共投注额约40000元。1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从2014年6月19日开始,我就在周围朋友中拉想参赌球的人参与林某波开出的球赛上赌球。我于6月27日回到陆丰某某镇家中,我朋友卢某鸿到我家中,谈起赌球的事,卢某鸿要我开球盘给他赌球,我向林某波要了一个会员盘口开给卢某鸿,卢某鸿从那开始就在该会员球盘参与赌球。到7月3日,卢某鸿在我从林某波开出的球盘上参赌了一个星期,赌输了,欠我12900元(林某波开出盘口,我自己占一成,即1290元),这球盘也被我停了盘。我多次向卢某鸿讨要这笔欠数,卢某鸿于7月7日才从其工商银行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还了7900元,尚欠我5000元。7月7日,卢某鸿又从我(林某波开出)开得另一代理球盘,这个代理球盘上庄(某某公司)占几成,下家占几成,其中下家这几成中林某波占了六成,卢某鸿占四成,我是从林某波开出盘口收受的投注额中占利润一成,所以和这些占股没有关系。卢某鸿又自己在这个代理盘口开出三个会员盘口,但这三个会员盘口因为卢某鸿的信用度太低,卢某鸿放不出去盘口。因为他老不还钱,信用度差,我又没钱垫欠数,所以7月9日我就停了卢某鸿的盘口。卢某鸿总共在我从林某波开出的第一个盘口投注额约为17000多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为获取利益,在“世界杯”足球赛中,竟为外围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为他人充当赌博网站代理,投注数额较小。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交)。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