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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亮与康华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钟亮,男,生于1964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康华忠,男,生于1970年4月22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华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