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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华海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强、李全荣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海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强,李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海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李全荣。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海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强、李全荣(2012)滨塘民初字第2479号委托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