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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托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志祥诉郝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祥,郝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托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祥,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郝文光,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9日作出的(2012)托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郝文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文光在2013年2月23日前履行案款3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和执行费4487元。但被执行人郝文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郝文光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股金68000元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文光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股金68000。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