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石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7-12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喻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宜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石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理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 委托代理人:姜小华,系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喻宜生,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新石民保字第9-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喻宜生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解除对被告喻宜生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喻宜生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郭 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