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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志才与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李志才,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负责人李凤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玉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才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0元,由原告李志才负担。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