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终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斌智与高丽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4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斌智,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国田、陈希,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莉,女,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辉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男,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斌智与被上诉人高丽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应予撤销重新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11元退还上诉人林斌智。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