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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2014)叠执字第543号桂林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盘晓梅、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桂林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盘晓梅;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56号。法定代表人:吕小凤,经理。被执行人:盘晓梅。被执行人:李峰。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盘晓梅、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盘晓梅、李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盘晓梅、李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