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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金长庚与白静岩曲洪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庚,白静岩,曲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金长庚,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白静岩,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梅河口市。被告:曲洪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辩论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庚诉被告白静岩、曲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长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长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