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文赞与冯兴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赞,冯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林文赞,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冯兴,男,成年,住中山市。原告林文赞诉被告冯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文赞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赞的撤诉申请,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文赞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