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11)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刘晓明,宋华欣,李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跃征,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华欣,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义民,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二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刘晓明、宋华欣、李义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明、宋华欣、李义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明、宋华欣、李义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划拨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