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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咏与秦农、肖建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咏,秦农,肖建平,蔡雅敏,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何咏。被申请人秦农。被申请人肖建平。被申请人蔡雅敏。被申请人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何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农、肖建平、蔡雅敏、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何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农、肖建平、蔡雅敏、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