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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丽芳与吴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芳,吴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5-4号申请执行人:吕丽芳。被执行人:吴宝平。本院于2013年1月作出的吕丽芳与吴宝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02号的裁定,对被执行人吴宝平与他人吴宝成共有的武汉市汉阳区李家湾14号,建筑面积为649.7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再续封。现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宝平与他人吴宝成共有的武汉市汉阳区李家湾14号,建筑面积为649.70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