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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建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华,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建华采用推车的手段在临安市昌化镇双塔村村委西南侧马路对面民房间的过道内窃得被害人童某的小飞哥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90元,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南屏苑6幢2单元一楼楼梯口。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建华在临安市昌化镇双塔村杭州临安钟表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工地盗窃价值人民币72元的钢筋废料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建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在案有被害人童某、金某的陈述,证人喻某、王某、梁某的证言,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临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款收据、合格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建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杨建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非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