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志毅与陈艺泉、何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毅,陈艺泉,何庆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郑志毅,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建腾,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艺泉,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庆礼,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志毅与被告陈艺泉、何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阎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建腾,被告陈艺泉、何庆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5日被告陈艺泉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何庆礼提供连带担保。经催促,被告未还款。原告请求:被告陈艺泉立即向原告返还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何庆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艺泉辩称,借款属实,月息5分,现金支付至2013年12月,被告付了两年多。被告何庆礼辩称,被告陈艺泉没有躲债,应该由借款人本人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陈艺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何庆礼在“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庭审中,被告陈艺泉、何庆礼陈述被告陈艺泉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原告不予确认,认可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证,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但原告不承认,被告也无其他证据支持,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陈艺泉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未对被告何庆礼的担保责任形式进行约定,故被告何庆礼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艺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志毅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何庆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艺泉、何庆礼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障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