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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家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家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董事长。被告:梁家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家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天长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