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英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向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才,王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706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才,男,194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向伟,男,1975年6月15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王英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向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劳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