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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楼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8号原告丁建中。委托代理人王宇丰,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林有。原告丁建中诉被告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丁建中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平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