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楼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8号原告丁建中。委托代理人王宇丰,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林有。原告丁建中诉被告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丁建中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平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