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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成诉蒋必长、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成,蒋必长,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建成,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蒋必长,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保定市。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蒋必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成诉被告蒋必长、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必长、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