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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8室-00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3703。法定代表人谭新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枞,深圳市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编。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城市在线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6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媛,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城市在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世骄阳公司在原审起诉称:经授权,我公司拥有电视剧《军旗飘扬》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城市在线公司未经许可在域名为szonline.net的深圳热线网上向公众提供了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酷溜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节目与城市在线公司进行平台共建合作,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和城市在线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酷溜网公司在原审��辩称:我公司经过盛世骄阳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影片的合法授权,没有侵犯盛世骄阳公司权益;我公司没有与城市在线公司就涉案影片进行合作,我公司对城市在线公司擅自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并不知情。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城市在线公司在原审答辩称:我公司与酷溜网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我公司对涉案作品提供深度链接服务。我公司未在自身服务器上传、存储涉案作品也没有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网络用户在我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合作频道中能够浏览的所有视频,包括涉案作品均通过酷溜网公司指定的信息接口获得;我公司严格按照与酷溜网公司签订并履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合作视频频道进行日常维护,我公司有理由相信酷溜网所提供视频均来源及授权合法;我公司接到盛世骄阳公司起诉后及时通知酷溜网断开了作���链接,我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影视作品2010年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其制作机构为八一电影制片厂,合作机构为北京世纪蜘蛛文化传播公司。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为“广州轩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出品发行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网络发行”。2009年9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出具声明,声明涉案影视作品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均属于北京世纪蜘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有权转让第三方。2009年9月6日,北京世纪蜘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之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广州轩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同日,广州轩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之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盛世骄阳公司,授权期限同上。2012年10月17日,城市在线公司(甲方)与酷溜网公司(乙方)签订《内容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双方合作创办深圳热线视频频道http://v.szonline.net/,合作短视频内容由乙方提供;甲方为合作频道在甲方网站导航中提供必要的入口,并在合作频道运营期间提供必要的、持续的推广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告、站内公告等站内推广形式;乙方为合作频道的播放页面提供酷6的播放器,并提供其网站视频资源及相关技术与日常运营支持,所有视频内容都通过播放器获取自乙方服务器,视频内容文件本身存储于乙方服务器;乙方拥有全部视频内容版权,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擅自发布、出版发行、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提供之视频内容;合作一经开始,双方都将视对方为独家合作,甲方不得再与任何类似酷6网业务的公司发生相关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优酷、土豆等;乙方提供主网站同步信息接口,并指定提供的视频内容范围,便于甲方获取相关内容,乙方指定范围以外的视频内容在合作台播放,甲方须与乙方确认版权情况,未经乙方确认的内容,乙方仅对其在酷6主站的播放合法性承担责任;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域名为szonline.net的深圳热线网是城市在线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在该网站下有视频频道,在该频道内通过搜索可以找到涉案电视剧《军旗飘扬》的剧集图标,点击其中第20集能正常播放。播放页面显示域名前缀为v.szonline.net,在播放器右下方显示有“新酷6”字样。2012年10月8日,盛世骄阳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酷溜网公司否认深圳热线网视频频道下播放的涉案电视剧系其提供,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盛世骄阳公司曾就涉案电视剧向酷溜网公司的关联公司酷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授权,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平台为www.ku6.com开设的骄阳剧场专区。授权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授权书同时注明上述权利不得转授,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合作/链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平台共建/以CP或SP形式合作等方式)对外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权节目。另查一,涉案电视剧已于2013年7月在深圳热线网视频频道下线。另查二,盛世骄阳公司并未就律师费及公证费提交票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以及发行许可证上的署名结合相关单位出具授权书,可以确认盛世骄阳公司享有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该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依据《内容合作协议》深圳热线网视频频道系由城市在线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合作创办。在合作过程中城市在线公司提供平台、酷溜网公司提供影视资源,采用由酷溜网公司向城市在线公司开通接口的方式,通过深圳热线网视频频道发布传播视频内容,最终实现相互推广、增加访问量而最终获益的目的。关于涉案电视剧,其传播行为发生于城市在线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合作期间内,且播放器亦显示有酷溜网的相关标识,酷溜网公司虽否认涉案电视剧系其提供,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城市在线公司与酷溜网公司构成以技术手段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其次,依据盛世骄阳公司就涉案电视剧对酷溜网公司关联方的授权,该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授权平台进行了限定,同时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故酷溜网公司在与城市在线公司合作过程中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而城市在线公司未就涉案电视剧酷溜网公司授权范围及权限进行核实确认,本身亦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城市在线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传播涉案电视剧,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城市在线公司通过与酷溜网公司以合作方式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客观上导致盛世骄阳公司丧失一次对外进行非独家授权并据此获益的机会,造成了盛世骄阳公司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综上,城市在线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传播涉案电视剧,侵害了盛世骄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虽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对盛世骄阳公司要求城市在线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盛世骄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城市在线公司及酷溜网公司为此所获利益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城市��线公司及酷溜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关于盛世骄阳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1、酷溜网公司、城市在线公司共同连带赔偿盛世骄阳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2、驳回盛世骄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盛世骄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酷溜网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酷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并未就涉案电视剧进行合作,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双方的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合作内容为短视频内��,而并非影视资源,双方未就涉案电视剧进行合作。其次,涉案网站v.szonline.net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均属于城市在线公司,酷溜网公司仅提供酷6播放器,对城市在线公司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并不知情。2、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盛世骄阳公司负有证明涉案电视剧是由酷溜网公司许可城市在线公司播放的责任,但盛世骄阳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次,城市在线公司提交的接口数据中缺乏涉案电视剧的相关内容,同样无法证明涉案电视剧是由酷溜网公司提供。因此,盛世骄阳公司和城市在线公司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应由酷溜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由酷溜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城市在线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补充查明以下事实:酷溜网公司系从事视频分享服务的企业。酷溜网公司认可在与城市在线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由酷溜网公司向城市在线公司提供API接口,城市在线公司在网站主页上开放视频入口,酷溜网公司从API接口传输数据,即体现为同一个地址栏下的相关视频内容,由城市在线公司从中选取,用户通过该入口浏览视频内容。酷溜网公司称在收到盛世骄阳公司的警告函后即停止了数据的传送,在合作期间向城市在线公司传输的能显示视频内容的数据目前已查找不到,且双方合作是免费的,借此获得流量和广告收益。酷溜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城市在线公司提供了播放器,而在涉案电视剧画面上出现的“新酷6”标志系出自播放器本身,而不是该视频内容本身自带的。另外,酷溜网公司认为虽然其与城市在线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合作,但是其提供的全部是短视频,不包括类似涉案电视剧这样的长视频。鉴于酷溜网公司没有向城市在线公司提供涉案电视剧,故无法就该消极行为举证,而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城市在线公司在合作平台上播放的涉案电视剧系来自酷溜网公司的情况下,仅根据酷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协议就推定涉案电视剧系由酷溜网公司提供,理由不足。本院还查明,在城市在线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员工之间的QQ聊天记录中,酷溜网公司员工表示该公司开放了全站接口,包含所有的频道,城市在线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过滤。对于该份证据,酷溜网公司认可聊天者系其员工,但是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理由是聊天记录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且酷溜网公司只对城市在���公司开放酷溜网的主页面,它不能涵盖该网站的所有视频内容。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认证意见是,酷溜网公司现已认可参与聊天者系该公司员工,虽然酷溜网公司以聊天内容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其在具备举证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就此提供反证,且酷溜网公司还认可确实对城市在线公司开放过酷溜网的主页面,故本院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本案事实,有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权利授权转让文件、涉案电视剧光盘、相关公证书、《内容合作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提供的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及案外人出具的《授权书》等一系列证据,并结合上诉人酷溜网公司对本案著作权权属问题不持异议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盛世骄阳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涉案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从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看,是在深圳热线视频频道“http://v.szonline.net/”上播放了盛世骄阳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电视剧。而域名为“szonline.net”的深圳热线网是被上诉人城市在线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现城市在线公司称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视频频道系该公司与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共同创办的,涉案电视剧也是由酷溜网公司依照协议的约定提供的。但是,上诉人酷溜网公司在诉讼中对此予以否认,并称涉案电视剧系城市在线公司自行上传的。从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指控酷溜网公司也是侵权主体的理由看,是基于酷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由酷溜网公司负责提供视频资源,而且在涉案电视剧画面截屏上带有“新酷6”的标志。但是,从目前查明的��件事实看,象征着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企业标志的“新酷6”系出现在播放器上,而不是该视频内容本身自带的,故目前无法从水印上判定涉案电视剧是由酷溜网公司提供的。上诉人酷溜网公司系提供视频分享存储空间服务,其与城市在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创办深圳热线视频频道,约定由酷溜网公司负责提供视频资源,以深度链接形式使用户能够通过该频道浏览酷溜网上的视频内容。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酷溜网公司提供的是短视频,但是,从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据看,上诉人酷溜网公司向城市在线公司开放其所有频道,这当然也就包括了长视频内容。酷溜网公司向城市在线公司提供视频资料时,是从API接口传输数据,该数据能够显示出传输的视频资料名称和文件大小,故,作为接口数据的传输者,酷溜网公司有能力提供其在与城市在线公司合作期间所传输出的数据,以证明其向城市在线公司提供的是短视频,而非像涉案电视剧一样的长视频,但是,酷溜网公司却表示无法提供。从以上案件事实可以看出,目前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在深圳热线视频频道上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是否由上诉人酷溜网公司提供。但是,本院可以凭借现有的一系列客观已知事实结合一般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根据已知事实做出推断,以求得出待证事实。目前,根据本院查证的案件情况,认定本案客观存在着如下基础事实:涉案电视剧是在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合作创办的频道上播放的,而酷溜网公司承诺提供合作所需视频资料;虽然合同约定酷溜网公司仅提供短视频,但是酷溜网公司又在合同之外承诺对城市在线公司开放酷溜网上的全部频道,这其中就包括了类似涉案电视剧一样的长视频;被诉侵权行为恰好发生在��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合作期间,而城市在线公司又恰恰指认其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是由酷溜网公司提供的。因此,虽然没有一份单独的证据直接证明涉案电视剧由上诉人酷溜网公司提供,但是把上述一系列证据所对应的事实联系在一起,推定出涉案电视剧系由上诉人酷溜网公司提供给城市在线公司这一事实,就具备了高度盖然性。原审法院就此问题认定正确,对上诉人酷溜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上诉人酷溜网公司提供的涉案电视剧曾得到了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的授权,但是盛世骄阳公司���授权时对授权平台进行了限制,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现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进行合作,超出了授权范围,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城市在线公司在与上诉人酷溜网公司合作时,未就涉案电视剧的授权范围及权限进行核实确认,具有过错,应与酷溜网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撤回要求判令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的请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本案相关情况判决酷溜网公司与城市在线公司共同赔偿盛世骄阳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酷溜网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暄审 判 员  彭文毅审 判 员  芮松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穆 颖书 记 员  邢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