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周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程超与修杰、上海利群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修杰,上海利群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程超。委托代理人韩联彪,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杰。被告上海利群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427号-34。法定代表人普兆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13楼01-03单元、14楼。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慧芳,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诉被告修杰、上海利群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超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