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禹仲初与被告刘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仲初,刘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禹仲初,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初平,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禹仲初与被告刘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禹仲初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仲初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仲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禹仲初负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