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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夏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某,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夏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欠的经济帮助费140000元和婚生女丁梓晋20**年5月至同年12月的抚养费8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泰姜执字第00231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