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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贤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996号原告:王贤英。委托代理人:李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3号迈科国际大厦9层。负责人:李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英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5元。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