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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玉兰与吴玉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兰,吴玉均,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182号原告吴玉兰,女,汉族,1957年4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马寿英,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均,女,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方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川,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兰诉被告吴玉均、方军占有妨害排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籍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