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卓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润娥与被告杜和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卓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某,女,55岁,汉族,现住卓资县卓资山镇水泥路,农民。被告杜某某,男,58岁,汉族,现住卓资县卓资山镇水泥路,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7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已成年,婚后不久夫妻常因家务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经常不分青红皂白对我恶言恶语,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回家耍酒疯,对我非打即骂,最近几年被告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我,几十年的夫妻生活我没有感到一点温暖,为了孩子我一直忍气吞声的过日子,我曾于2010年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儿子结婚同意调解,但被告丝毫没有任何改变,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无法再忍受无休止的折磨,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们共同生活已三十多年了,双方岁数都比较大了,孩子们也都成家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两名子女,现已成年。近年来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及被告经常喝酒发生吵嘴打架,造成家庭不和,2010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2014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活多年,已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吵嘴打架,造成家庭不和,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举证不力,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