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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勇斌、杜建生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9号申请人:黄勇斌,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杜建生,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9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建生驾驶的无号牌农用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