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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德军、王荣才与德州先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军,王荣才,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张德军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平原县王凤楼镇辛寨村身份证号:372422197002214414申请人:王荣才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平原县王凤楼镇后李村身份证号:372422197509204856被申请人: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德军、王荣才与被申请人德州先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张德军所有的鲁NT5P**号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先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张德军所有的鲁NT5P**号雅阁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