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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运超与李光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超,李光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张运超,。被告:李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超与被告李光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超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既然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争议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张运超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雯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