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寅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忠县林业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寅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忠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寅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松柏村,组织机构代码:68148469-5。法定代表人韩承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2951-8。法定代表人陈敬荣,该局局长。上诉人重庆市寅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忠县林业局请求确认其出具说明书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忠县林业局于2012年10月29日出具的《关于马灌镇双基、鹤林村退耕还林验收情况的说明》,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该说明书是被上诉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行为所致,可向上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监督机关反映。因此,原审驳回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其出具说明书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雨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