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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7被告人杨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雪莹、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3时50分,被告人杨X驾驶黑N3XX**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在鹤嫩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鹤嫩公路412公里+200米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姜尚学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车辆与左转弯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孙X芹当场死亡,驾驶员姜X学受伤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拦截一辆轿车将被害人姜X学送往医院救治,然后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经鉴定,被害人姜X学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脊髓横断而死亡;被害人孙X芹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寰枢椎离断,颈髓横断而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X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姜X学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孙X芹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物证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生物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鉴定执业医师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李X楠、李X峰、张X财的证言、被告人杨X的供述与辩解、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邹 微代理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