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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祚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祚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祚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祚良。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四川祚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星辰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18143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