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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宋勤勤与乔张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宋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江、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我们的婚姻经过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但双方感情一直不错,没有什么矛盾。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