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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沈洪祥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业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业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沈洪祥,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张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祥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业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祥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