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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忠南与刘源、内江森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胡忠南,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谢启芬,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刘源,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森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南诉被告刘源、内江森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忠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忠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忠南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