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詹瑞庭、厉杨威与厉杨威、陈剑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瑞庭,厉杨威,陈剑科,金晓萍,金荣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49号原告:詹瑞庭。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厉杨威。被告:陈剑科。被告:金晓萍。被告:金荣敖。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瑞庭与被告厉杨威、陈剑科、金晓萍、金荣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2月15日,原告詹瑞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瑞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詹瑞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