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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河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908元,由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