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焕与被执行人原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焕,原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孙焕,男,1945年10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大秦家街道祁格庄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4510140xxx。被执行人原明刚,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大曹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404101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焕与被执行人原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原明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2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